記者(何孟奎、陳美珍/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18)日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修正案,配合發展觀光條例,鼓勵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民宿者,可免辦商業登記。財政部表示,客房數在五間以下、面積 未達150平方公尺,房屋稅從低按1.2%稅率課稅;營業稅與營所稅則免
徵。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屋,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提供鄉野生活的住宿處所,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屬小規模商業範疇;行政院為鼓勵發展觀光,因此修正商業登記法,增訂民宿經營者得免辦商業登記。

財政部指出,商業登記法准許民宿免辦商業登記,並不影響目前稅法對民宿按規模課稅的做法。

財政部說,稅法對於合法向縣市政府登錄在案(非商業登記)的小型民宿,採取從寬課稅原則,包括房屋稅比照家庭副業,只需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2%繳房屋稅。

所謂小型民宿,財政部表示,是指客房數在五間以下、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約45坪)的民宿。但財政部強調,未向縣市政府登錄的小型民宿並不適用。

客房數與面積均超過小型民宿規模者,財政部規定,其房屋稅改按一般營業用房屋課徵3%的房屋稅。

民宿業者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以上者,需向稅捐機關申請開立統一發票,按營業額的5%繳納營業稅,且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者,採查定課徵並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

三讀通過的修正案也提高罰則,對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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