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時的事業型態選擇,一般而言分成「公司與商號」兩大類,其下就兩者之保護規定分析給想創業的朋友了解:

原則上,經營同類業務之事業,不得使用已登記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為所營事業名稱。

一、法源依據
依據「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商號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又「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由上述規定,可知公司名稱與商號名稱都是以先辦理登記者優先受保護,其後申請登記者不得與已登記者之名稱相同或類似。

二、地域性
此外,同業業務商號名稱之保護範圍,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為原則,也就是說,即使經營同類業務、且使用相同之商號名稱,但只要二者營業所在地分屬不同縣市管轄範圍,依法亦不認為屬於侵害他人商號名稱。

但公司名稱屬於經濟部審查權限,因此係以全國境內為公司名稱之保護範圍。也就是說,凡經營同類業務之公司,即不得使用與已登記公司名稱相同之名稱,不論營業所在地是否屬於不同縣市。


o 資料提供 / 青創總會法律服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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