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8 14:22
文/iThome (記者) 2006-02-26

智慧財產權不應僅是關心「財產」,而是應該被當做是一種攸關民主社會發展的「政策」來處理,而「合理使用」在網路時代的「自由社會」裡,應該扮演的角色,便是這個科技政策不能迴避的首要課題之一。


劉靜怡/臺灣大學國發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

數位時代的來臨,原本讓大家充滿「自由社會」──更多資訊內容和資訊來源、更不受拘束的發言尺度和空間──終於隨著科技進步而來臨的憧憬,然而,最近一連 串美國網路企業如Microsoft、 Cisco、 Yahoo和Google等配合中國網路管制政策的作法,儼然成為自由社會死敵的極權統治者手下執行者的新聞不斷出現:例如:Google在中國推出網路 搜尋引擎,而這個搜尋引擎排除了中國政府認定為敏感的資訊;Yahoo提供用戶資料給中國政府,後來導致一名記者入獄。

這些現象 層出不窮的結果,甚至還勞動美國國務院宣佈成立特別小組,嘗試協助美國網路科技公司因應其他國家的網路管制政策,以敦促其他國家的政府讓 資訊流通更為自由。此一網路「不自由」現象,固然值得省思,不過,更值得深究的,是幾家重要的網路公司最近在美國國會裡所提出的說法:

Microsoft 助理法務長Jack Krumholtz說:為了求取平衡,微軟及其他美國網路公司與中國政府接觸所創造的益處,遠超過資訊自由受到限制的壞處。Yahoo的財務長 Michael Callahan則指出,任何美國公司在中國經營時,終將面臨一個抉擇,那就是:與中國政府的法律妥協?或者離開?

把 上述的句子調換幾個主詞和受詞,我們不難發現:在數位科技不斷發展的趨勢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也同樣面臨在網路所造就的「自由社會」 裡,逐漸變得「不自由」的類似處境。因此,倘若我們支持各國網路公司不該屈服於控制資訊自由流通,侵害言論自由的政府,那麼,我們也該邏輯一貫地支持數位 時代裡的合理使用自由,否則,數位科技的進步,反而極可能變身為創作和創新的阻礙,導致人類循序漸進仰賴前人累積的創新和創作活動,備見艱辛,甚至極可能 出現「反公共資源」或「反公有地」式的悲劇:也就是當許多財產權人都執著於行使權利以保護自己的私益時,他人使用其財產權的成本自然提高,因而不免導致其 財產利用程度極為低落的現象,形成和我們所熟知的「公有地悲劇」,處於另一個極端的悲劇,反而有悖於在法律制度上透過賦予財產權保護此一手段的援用,以鼓 勵創新和創作的原旨。這應該是身處數位時代的我們,在思考「自由」與「控制」兩者之間關係時,不得不謹慎以對的現實局面。

因此, 當我們面對有人認為DMCA和科技保護措施條款之類的著作權立法,乃是將何謂應該受法律保護的「裝置」,或「裝置」的定義權交給極力擁護著 作權產業的一方,因此直指其等於放手讓「商業力量」制訂法律,並且由國家公權力在背後提供支撐的立場時,或許便不該被當做是過激的指責來看待。試問:既然 「盜版」已經是著作權法明訂的非法行為,在諸如臺灣這樣的貿易談判弱國,甚至將之訂為具有刑罰效果的非法行為,何以還需要DMCA和科技保護措施條款之類 的著作權立法?

倘若這類立法的出現,是出於「保護科技比規範人簡單」這樣的理由,那麼,眼前這些因應數位社會而出現的立法,或許 正是Neil Postman所形容的「科技獨佔權」立法了:在Postman於九○年代初期所定義的「科技獨佔權」這種文化狀態和心智狀態下,「科技造神運動」幾乎無 可避免:科技成了因為資訊過多而窮於應付的社會尋求慰藉和秩序的來源。而從今天的眼光來看,立法者似乎忘卻了著作權法做為一個規範日常資訊生活的系統,其 不完美和不效率,正是其守護民主的最終力量所在,反而透過政治力量進行另外一場更浩大的「科技造神運動」。

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法 關切焦點,不僅遠離了當初立法的理想,甚至在回饋已經產生的作品作者之餘,限制了尚未出現的作品誕生的機會。換言之,現今著作 權法的發展趨勢,應該可以說是走到了非「一般人民」所能控制的地步,不見得有利於「民主」的發展。或許,從關心民主發展的角度,來觀察著作權法的發展,我 們能夠更清楚地看到何以智慧財產權不應僅是關心「財產」,而是應該被當做是一種攸關民主社會發展的「政策」來處理,而「合理使用」在網路時代的「自由社 會」裡,應該扮演的角色,便是這個科技政策不能迴避的首要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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