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08 10:36/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八日電

-年終獎金投資理財專題報導系列之六投資型保單已成保險商品主力,不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投資型保險商品由保戶承擔投資風險,投資盈虧自負,不見得每位消費者都適合投保,消費者應審慎選擇。

投資型保險商品與一般投資商品如共同基金、結構型債券等不同,投資型保單具有保險契約性質,提供一般投資商品沒有的保險保障,所以給付條件、費用結構和一般投資商品截然不同。

金管會建議,消費者評估投資型保險商品是否切合自身需要時,可善用幾大檢視方式。

第一,先檢視自己目前的保險保障需求與投保狀況,先問自己是否還需要再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不要為了人情購買根本不需要或不適合的商品。

第二,保險費是長期的負擔,要量入為出,不要拿短期收入的錢來買保險。

第三,確定自己在短期內無資金需求,以避免保單中途解約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四,勿聽信招攬人員勸誘任意終止原保單轉保新保單,要瞭解轉換前、後的保障內容與保費負擔的差異後,再決定是否轉保。

第五,由於投資型保單的投資盈虧保戶自負,購買前要確定自己是否可承受投資虧損,並選擇合適的連結投資標的。

第六,選擇值得信任的合格業務員,並確定他(她)已取得投資型保險招攬資格。

第七,確定瞭解商品目標保費與超額保費的費用結構,尤其是第一保單年度目標保費費用率是否過高、目標與超額保費配置比例是否合理,可請業務員提供建議書,試算扣除費用後保單帳戶價值的可能結果。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務必仔細閱讀保單條款,如果看不懂,一定要請業務員或保險公司解釋清楚,保險契約為法律行為的一種,除非完全瞭解商品內容,否則千萬不要輕易在要保書及相關投保文件上簽名。

金管會表示,若不滿意保單,收到正式保單後還有10天可以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應全額退還所繳保險費。

消費者投保前善用壽險公會網站的「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及銷售規範專區」,瞭解各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費用收取標準及核保、保全作業規定。

若不方便上網的消費者,也可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向保險業索取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以瞭解相關商品承保範圍及費用率等資訊,或直接洽保險業務員提供詳盡解說。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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