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分析:

一般說來,雇主要fire員工必須有合法的正當理由,如無法符合法定的理由而擅自解雇員工,在未來的勞資爭議中往往會佔下風而吃虧。而該如何合法解雇員工呢?其實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及十二條之規定就可以合法的資遣員工了,條文明訂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為: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
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為「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o 資料提供 / 青創總會法律服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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