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經濟學方法論 章節簡介:
方法論是任何一門學科都要遇見的問題。什麼叫方法論?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簡單地說,所謂方法論,就是在什麼前提下,從什麼角度,按照何種邏輯思維來展開所要研究內容的各概念之間的關係。
(1) 馬克思經濟學的方法論: 唯物辯證法、科學抽象法。
(2) 西方經濟學的方法論: A:實證分析法與規範分析
一、實證分析法與規範分析法
1、什麼叫實證分析法?
簡單地說,就是關於“是什麼”的表述。在自然科學領域關於自然“是什麼”的研究最為典型。在經濟學領域,如紙幣發行太多,物價將上升,排放CO2 太多導致氣候變暖等就是實證研究。
2、什麼叫規範分析法?
就是關於“應該是什麼”的研究或表述。如應該減少紙幣發行以使物價水準下降,應該減少燃料使用以減輕溫室效應等就是規範研究的表述。
3、兩種方法的區別
實證法是對現象的客觀描述,描述可真可假,可用來檢驗。
規範法是關於“應該”或“不應該”的問題,是從人的價值觀來進行判斷的問題。不同人的價值標準不一樣,對同樣的事實會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對工廠污染問題,工廠可能認為是應該的,而周圍的居民則可能認為是不應該的,誰是誰非無客觀標準來評價或判斷。
二、靜態分析法與動態分析法
(略)
三、均衡分析法
這是微觀經濟學中最為重要的概念和方法。
1、均衡的概念
(1)物理學中關於平衡的概念
(2)哲學上關於靜止的或形而上學的概念
平衡、靜止、形而上學究竟是什麼意思?
是指一物的運動或性質一旦處於某種狀態就不再改變的情形。經濟學中的“均衡”概念也是此意,即指個人、企業、市場或一經濟體系達到某種狀態後個人、企業的選擇性行為不再改變的狀態。
2、部份(局部)均衡分析法
假定其他條件不變或不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分析經濟中與其他部分不相聯繫的某一特定部分的均衡狀態。如:
3、一般均衡分析法
即把經濟中各相互聯繫、相互影響的不同部分看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當相互聯繫、相互影響的不同部分共同作用使這一整體達到某種不再改變的狀態。如:瓦爾拉斯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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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學者對課徵財產稅所產生之經濟效果,有主張財產稅事實上是一種消費稅,有主張是一項資本稅,也有主張是一項使用者付費的不同看法。請說明這三種不同論說的主要觀點及結論。
答:
(一)將財產稅視為消費稅
此乃傳統觀點(The Traditional View),認為財產稅是貨物稅性質,課徵財產稅將使消費資產之價格上漲,以『部分均衡分析』解析之。說明如下:
1.土地稅:土地供給量固定(供給彈性為零),對土地課稅時,地主之稅後收入減少,租稅無法向前轉嫁,所有稅負由地主負擔,而高所得者往往擁有較多的土地,須負擔較高租稅,故土地稅為累進稅。
2.房屋稅:由於建築物的供給並非固定不變,其供給是有彈性的,所以對房屋課稅,其稅負可能會轉嫁,而使房屋價格上漲。一般低所得家庭,對房屋的消費(如租金)在所有預算所佔比例甚高;而高所得家庭對房屋的消費比例則偏低,故房屋稅有累退稅性質。
(二)將財產稅視為資本稅
1.此觀點以『一般均衡分析』解析之。認為財產稅是使用資本財的成本之一,若非對所有資本都課稅,投資人將把需課稅的資本財轉到其他免稅的部門(如以機器取代土地,形成差別稅率效果),亦即課徵財產稅的資本財比例被未課稅的資本財所取代;亦即認為財產稅是可以轉嫁的,且是轉嫁給其他所有資產,由所有擁有資本財者負擔。
2.財產稅的稅負應由資本財(房屋、土地)的擁有人共同分攤(一如公司所得稅之轉嫁,未稅產業最後也得分攤公司稅),因較富裕者擁有較多的資本財,故財產稅(房屋、土地)皆為累進稅。
(三)使用者付費
1.認為財產稅是用來建設地方的財源,若人民能自由遷移,選擇其認為理想的地區居住,則其選擇決策也一併把財產稅納入考慮,所有財產稅類似於使用者付費觀念,公共設施愈佳的地區,人民所願意支付的財產稅(使用費)將愈高。
2.將財產稅視為取得公共服務的成本代價,而每個人可透過交付財產稅來換取他們所要的服務水準,亦即人民將財產稅視為購買公共服務的價格,如此財產稅不會產生超額負擔,乃競爭性的均衡觀念。
(四)結論
1.若想了解全面取消財產稅以銷售稅取而代之的影響,則採用新觀點的看法可能較為適合,這種替代的影響是全面的,適合採用一般均衡分析法的新觀點。
2.如果只考慮將某一地區的財產稅降低,改以地方性銷售稅作為挹注時,則傳統觀點是較妥當的,因為僅對部分地區有所影響,適合以部分均衡分析之傳統觀點解釋之。
3.若租稅負擔和公共建設之提供有互動的關係時(如:公共支出水準和房價高低成正相關;財產稅稅率則和房價成負相關),而人民又有選擇居住地區的自由,則使用費的觀點較能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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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學者對課徵財產稅所產生之經濟效果,有主張財產稅事實上是一種消費稅,有主張是一項資本稅,也有主張是一項使用者付費的不同看法。請說明這三種不同論說的主要觀點及結論。
答:
(一)將財產稅視為消費稅
此乃傳統觀點(The Traditional View),認為財產稅是貨物稅性質,課徵財產稅將使消費資產之價格上漲,以『部分均衡分析』解析之。說明如下:
1.土地稅:土地供給量固定(供給彈性為零),對土地課稅時,地主之稅後收入減少,租稅無法向前轉嫁,所有稅負由地主負擔,而高所得者往往擁有較多的土地,須負擔較高租稅,故土地稅為累進稅。
2.房屋稅:由於建築物的供給並非固定不變,其供給是有彈性的,所以對房屋課稅,其稅負可能會轉嫁,而使房屋價格上漲。一般低所得家庭,對房屋的消費(如租金)在所有預算所佔比例甚高;而高所得家庭對房屋的消費比例則偏低,故房屋稅有累退稅性質。
(二)將財產稅視為資本稅
1.此觀點以『一般均衡分析』解析之。認為財產稅是使用資本財的成本之一,若非對所有資本都課稅,投資人將把需課稅的資本財轉到其他免稅的部門(如以機器取代土地,形成差別稅率效果),亦即課徵財產稅的資本財比例被未課稅的資本財所取代;亦即認為財產稅是可以轉嫁的,且是轉嫁給其他所有資產,由所有擁有資本財者負擔。
2.財產稅的稅負應由資本財(房屋、土地)的擁有人共同分攤(一如公司所得稅之轉嫁,未稅產業最後也得分攤公司稅),因較富裕者擁有較多的資本財,故財產稅(房屋、土地)皆為累進稅。
(三)使用者付費
1.認為財產稅是用來建設地方的財源,若人民能自由遷移,選擇其認為理想的地區居住,則其選擇決策也一併把財產稅納入考慮,所有財產稅類似於使用者付費觀念,公共設施愈佳的地區,人民所願意支付的財產稅(使用費)將愈高。
2.將財產稅視為取得公共服務的成本代價,而每個人可透過交付財產稅來換取他們所要的服務水準,亦即人民將財產稅視為購買公共服務的價格,如此財產稅不會產生超額負擔,乃競爭性的均衡觀念。
(四)結論
1.若想了解全面取消財產稅以銷售稅取而代之的影響,則採用新觀點的看法可能較為適合,這種替代的影響是全面的,適合採用一般均衡分析法的新觀點。
2.如果只考慮將某一地區的財產稅降低,改以地方性銷售稅作為挹注時,則傳統觀點是較妥當的,因為僅對部分地區有所影響,適合以部分均衡分析之傳統觀點解釋之。
3.若租稅負擔和公共建設之提供有互動的關係時(如:公共支出水準和房價高低成正相關;財產稅稅率則和房價成負相關),而人民又有選擇居住地區的自由,則使用費的觀點較能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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