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連結: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專案貸款要點


原文

一、目的:

為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促進社區小規模企業健全發展,協助取得營運所需資金,特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一條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輔導社區小規模企業暨地方特色產業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來源及額度:

本項貸款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中長期資金提撥專款支應或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第一期總額度新台幣一百億元。

三、承貸金融機構:

本項貸款由公、民營銀行辦理核貸事宜。

四、貸款對象:

(一)從事地方特色產業或社區經濟發展業務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二)從事促進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或社區經濟發展業務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五、貸款用途:

中小企業從事或促進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業務所需之下列資金:

(一)購置()或修繕機器、設備、土地、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

(二)其他營運週轉所需之資金。

六、貸款額度:

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圍內核貸,每一申請企業之核貸額度如下:

(一)資本性支出或修繕: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得分次申請。

(二)營運週轉金: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得分次申請。

七、貸款期限:

(一)資本性支出:土地、營業場所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含寬限期三年;軟體、機器、設備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寬限期一年。

(二)營運週轉金: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含寬限期一年。

(三)前二款寬限期屆滿,承貸金融機構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一次,惟最長不超過前二款寬限期上限。

八、償還方式:

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按季或按月平均攤還。

九、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二個百分點,機動計息。

十、保證條件:

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之規定,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證。

十一、申貸程序:

(一)由申貸企業檢附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輔導地方特色產業或社區經濟發展業務之輔導單位推薦文件,向各承貸金融機構申請辦理。

(二)由各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十二、使用監督:

(一)本項貸款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承貸金融機構負責監督動用。

(二)經建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

(三)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執行績效季報表函送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四)借款企業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貸款用途,如有違反規定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十三、呆帳責任:

公營銀行承作本貸款之呆帳責任,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各經辦人員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銀行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及承貸金融機構授信審查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專案貸款(1)

中華郵政公司審定通過之承貸銀行名單

1.      三信商業銀行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      板信商業銀行

4.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5.      高雄銀行

6.      華南商業銀行

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8.      第一商業銀行

9.      中華商業銀行

10.  華僑銀行

11.  中國農民銀行

12.  聯邦商業銀行

13.  寶華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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