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各縣市發展地方特色產業、加強人口外移或所得偏低地區之經濟繁榮及增加就業機會,經濟部依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規劃於98年度由國庫撥款10億元成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已奉行政院97年8月22日院臺經字第0970034400號函核定設置,並依據行政院97年7月30日召開「研商設置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發展地方產業之八項目標,規劃基金用途及補助機制,有關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刻由行政院審議中。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係強調發展地方經濟觀點,在形塑「一鄉一品」之精神上,由地方政府主動規劃與參與,與現行各部會推動之地方特色相關計畫之中央政府主導之輔導模式不同。鑒於過去經濟部執行地方特色產業輔導計畫,限於預算僅能由中央單位主導遴選地方產業進行深耕加值,Top-down的輔導模式使得地方政府的參與較為不足,無法深入貼合地方產業的重點發展需求,行政院爰於98年度編列10億元預算設置「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改採Bottom-Up方式,由地方政府主動規劃其地方特色產業發展藍圖及推動計畫,再透過地方提案、中央補助之原則,協助地方產業發展,並特別重視人口外移、所得偏低地區,以增加地方的就業機會;此外針對資源或規劃能力較不足之鄉鎮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亦規劃透過北中南東服務團,結合專業輔導團隊協助進行特色產業的輔導規劃並進行實質輔導,在地方主導發展重點、中央支援專業輔導能量的合作模式下,將可為地方產業開拓新的特色與風貌。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規劃廣納各專業領域專才及相關政府單位成立基金管理會,並籌設諮詢審議顧問團,以公平審核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整體之相關申請案件,再藉由中央部會協調平台功能,減少資源重置,發揮基金運用最大效用。因此,在明確目標規範及審慎周延之運作規劃下,將可望達成協助地方產業自立自主、永續發展;並進而增加就業機會、促進整體經濟繁榮。

新聞聯絡人:經濟中小企業處 陳麗欵 (02)2366-2219

更新日期: 2008/12/18

地方特色暨社區小企業輔導計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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