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中小企業融資診斷輔導網
公司近年來所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年年遭到國稅局調閱帳冊審查,雖然截至目前為止尚未產生應補繳稅額情形,但公司方面仍感到相當困擾,不知如何處理才能符合稅務機關的要求。
經與公司負責人檢討調閱帳冊審查之原因,可能係因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所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不齊全,針對上述原因提出下列幾點建議以供公司參考:
  1. 了解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方式
    依據「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茲將銷貨成本詳細計算公式列示如下:
    (一)買賣業:
    1. 銷貨-(銷貨退回+銷貨折讓)=銷貨淨額
    2. 期初存貨+〔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期末存貨=銷貨成本
    3. 銷貨淨額-銷貨成本=銷貨毛利
    4. 銷貨毛利-(銷貨費用+管理費用)=營業淨利
    5.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二)其他供給勞務或信用各業:
    1. 營業收益-營業成本=營業利益
    2. 營業利益-管理或事務費用=營業淨利
    3. 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2. 了解銷貨成本的查核方式
    公司平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銷貨成本查核的相關規定取據合法的憑證,以利申報。茲就其相關條文內容列示如下:
    第三十七條
    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第三十八條
    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 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處理者免罰。
    營利事業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 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價核定進貨成本。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出售者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究辦。
    第四十四條
    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第四十五條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
    略。
    (二)國內進貨或進料:
    1. 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2. 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文件。
    3. 向 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 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價格,應按當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其產 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辦理。
    4. 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始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5. 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
    6. 營利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蓋印章之普通收據。
    7. 向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根。
    8. 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其僅以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9. 營 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 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 之事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期初盤存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
    第四十七條
    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者,應通知其列報期初盤存明細表,標明各類盤存之數量、單位、單價,並註明其為成本、市價或估定價額予以核定。
    第四十九條
    上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但經查帳核定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有漏匿報者,應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結存數量、金額為本期期初盤存。
    第五十條
    商品、原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其時價經查明者,存貨跌價損失應予核實認定,但 以成本與時價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成本或時價不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第五十三條
    期末盤存數量於必要時,經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得實地盤點,經盤點逆算不符,足以證明在申報年度有漏報、短報所得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但如係由於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
    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有關各項成本紀錄,以供計算單位生產成本者,關於在製品及製成品之盤存估價,准按其完工程度核計製造成本,並依成本與時價孰低原則,計算其盤存價格。
    第五十七條
    進貨、銷貨、存貨帳簿及進貨、銷貨憑證,未載明貨物名稱、數量,其能補正並提供進、銷、存明細表,經查核相符後,應予查帳認定。

  3. 費用憑證的申報需符合法令
    茲關有關各會計科目費用列支應取據之合法憑證表列如下:

    表一 費用憑證取具要點說明表

    項  目

    情 況

    合 法 憑 證

    運 費

    列支要件: 當期費用

    1. 統一發票
    2. 收據
    3. 託運單
    4. 外銷條件 CIF 或 C&F 之輸出許可證

    郵 電 費

    一、郵費
    二、電話費、電報費
    1. 公司抬頭者
    2. 非公司抬頭者
    A. 尚未辦理過戶者:由實際使用公司負擔 ( 但建議公司儘快辦理過戶 )
    B. 共同使用電話機者:
    C. 借用電話、電傳打字機:
    D. 私人用電話者

    郵局之回單或證明單 電信局之收據或劃撥收據同上 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 借用同意書及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 同上並附有受話人電話號碼之國際長途電話清單。

    修 繕 費

    年數/金額

    六萬元以下

    六萬元以上

    二年以下

    費用支出

    費用支出

    二年以上

    費用支出

    資本支出

    特殊規定: 1. 銷售貨品在保證服務期間,免費為客戶換修零件。 2. 營業租賃或無償借用房屋,修理房屋費用。 3. 公司向外務員借車,補貼修繕費。

    1. 統一發票 2. 普通收據 3. 自行換修之領料記錄 售後服務保證書 租約、借用同意書 借用同意書

    水電瓦斯

    一、列支要件: 1. 已辦理過戶: 2. 未辦理過戶: A. 契約約定。 B. 扣抵稅額。 C. 共同使用。
    二、不得列為營業費用之水電瓦斯費: 1. 辦員工伙食所發生燃料費 2. 家庭用之水電瓦斯費:

    1. 自來水廠收據
    2. 電力公司收據
    3. 瓦斯公司發票或收據
    4. 共用攤銷之證明及持有收據者之證明

    交 際 費

    列支要件: 與業務有關。

    1. 統一發票
    2. 普通收據
    3. 請帖、訃文
    4. 謝函
    5. 經手人證明

    職工福利

    一、列支要件: 依實際發生列帳,但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二、限額:
    1. 每月營業總額 0.05 %~ 0.15 %。 2. 下腳變賣, 20 %~ 40 %。 註: 1. 員工醫療費由公司負擔者,不論金額大小,均得由營利事業於年終時,填報免扣繳憑單。
    例外:定期健診非一般員工所必須,不得比照。
    2. 贈與員工年節禮品不屬福利金支出範圍,乃職工福利金規定,福利金用途以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改善職工之生活為限。贈與員工個人之年節禮品及獎品與改善職工生活之意義有殊,不屬福利金不得列支。

    1. 發票
    2. 收據

    保 險 費

    列支要件:
    1. 產保:標的物為公司所有或契約訂定公司負擔。
    2. 勞保:員工負擔 20 %。
    公司負擔 80 %。
    3. 團保:每人每月不超過 2,000 元,超過部份併入薪資。

    1. 保費收據
    2. 保險單
    3. 團保明細
    4. 契約

    什項購置

    列支要件:
    1. 購置資產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未達五萬元者。
    2. 報廢後是否有殘值。

    1. 發票
    2. 收據

    勞 務 費

    一、列支要件:實際支付
    二、扣繳及申報:
    1. 扣繳率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0 %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0 %
    2. 期間 (1) 次月 10 日前申報。 (2) 次年一月底前通報。
    3. 免扣繳規定─全年給付額未達 600 元。

    1. 執行業務者出具之收據
    2. 個人出具之收據

    伙 食 費

    一、列支要件
    1. 發放員工代金
    2. 公司自辦伙採購主副食或消耗燃料之支出
    3. 加班誤餐費
    二、限額 職工每人每月 1,800 元 ( 含加班誤餐費 ) 註: 超過上列限額標準者,應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予以扣繳,否則不予認列。

    1. 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2. 發票、收據、經手人證明 3. 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稅 捐

    一、列支要件 房屋稅、地價稅、車輛牌照稅、印花稅等
    二、不得列帳部份 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短估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及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個人綜所稅、補貼外務員車輛之牌照稅

    稅單收據、印花稅票

    書報雜誌

    列支要件
    1. 書籍
    A. 資本支出:依自行決定之耐用年限攤提,但決定後不可更改
    B. 費用支出:當期認列。
    2. 報紙 費用支出 ( 但跨年度應依權責基礎調整 )
    3. 雜誌 費用支出 ( 但跨年度應依權責基礎調整 )

    發票或國外發票憑證暨匯付證明 報社收據 雜誌社收據

    佣金支出

    列支要件
    1. 依契約規定
    2. 合約或往來函電或 L/C 載明給付佣金支付約定事項之證明

    1. 合約
    2. 發票
    3. 收據
    4. 銀行匯付證明
    5. 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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